房产证权利性质一栏显示租赁其它,这是表明房子并非我的吗?
关于“房产证权利性质一栏显示租赁其它,这是表明房子并非我的吗?”,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”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,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;记载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,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。”在您的问题中,房产证权利性质为“租赁其它”,表明该证书记载的权利并非所有权。若不动产登记簿与房产证记载一致,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您未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,房子不属于您。只有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您为所有权人,且能证明房产证记载错误时,您才可能拥有房屋所有权。因此,通常情况下,“租赁其它”意味着您不拥有该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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